1、警告标志应分别设置在进入平面交叉之前,急弯,陡坡、反向曲线起终点、傍山险路、窄桥、窄路、道口、路面滑溜、隧道、交通事故多发地段等危险地点前。
2、禁令标志应分别设置在限制车速、限制轴线、限制高度、限制宽度、禁止鸣笛、禁止停车、禁止左转弯、禁止右转弯、禁止掉头、禁止超车、禁止某车辆或一切车辆通行等处。
3、指示标志设置在交叉口进口道前以指示车辆行驶方向、车道类别,以及人行横道,准许试刹车、准许掉头等路段上。
4、指路标志应设置在距平面交叉30~50m处,指明方向、到达地点、距离。互通式立体交叉指路标志设置在立体交叉适当位置。设置在交叉口各面及两个交叉口之间距离较长的路段之间。